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全文):最高50万奖励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管理、扶持和监督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军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范围内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
(二)企业按照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
(三)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奖励标准
第五条 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
(一)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有效期在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经认定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管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
政策要点
第九条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省市各类专项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第十条 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在三亚市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
政策原文出处: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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