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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地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政策优势

2026-06-15 政策与奖补
📌 园区动态: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现已正式纳入三亚中央商务区统一管理,园区企业可同步享受中央商务区的产业链培育、总部经济奖励等叠加政策。详情请参考《三亚中央商务区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作方案》。

落地三亚数字经济产业园政策优势

一、自贸港核心政策清单

二、三亚市奖励政策内容

(1)总部企业奖励:在产业用房补贴、会展奖励、金融奖励、对外投资奖励、员工落户、人才住房、人才服务、子女就学、医疗保障、旅游景区支持、通关礼遇支持、企业服务支持、用车指标支持给予优待。五星级企业最高可获7000万元奖金。

(2)链主企业奖励:成功认定链主的企业,最高可获奖励资金1000万元。

(3)跨境资金运营中心:成功认定跨境资金运营中心,可叠加享受海南省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三亚市200万/家给予奖励、中央商务区200万/家给予奖励,总计2400万元的奖励。

(4)外资政策:对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达100万美元的项目,按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

(5)外贸奖励:中央商务区根据企业的外贸贡献可有一定的奖励。

其中总部企业以及链主企业政策可叠加享受。

具体政策内容详见附件1


附件1

政策内容

总部经济政策(修订中)

(一)奖励内容

第一条 企业星级评定奖励:

市联席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低到高评定“一星级”至“五星级”总部企业,授予星级总部企业称号并予以梯度资金奖励。

第二条 产业用房补贴:

总部企业购置用于其研发、生产、经营的物业,按照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的8%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75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20%。

第三条 会展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三亚市举办或者引入行业大会、企业年会、重大主题展会等会议会展活动,自认定当年起每年对每场活动场地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含会议场地和会展场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年度会展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金融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上一年度新增的贷款用于三亚项目建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后的30%,给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给予综合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给予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

第五条 对外投资奖励。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鼓励总部企业在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新设分支机构。

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3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综合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当年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政府优质服务支持:

(1)员工落户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可以申请在单位所在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2)人才住房支持。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总部企业购房名额,总部企业人才在三亚市无住房,且在本办法颁布前在三亚市无购房记录的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3)人才服务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可享受三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相关服务,包括购物、住宿、餐饮等。

(4)子女就学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入学。被我省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入学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予以保障。

(5)医疗保障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每年参照《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三亚市落实〈海南省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享受“健康体检”及“绿色通道”等医疗保障服务。

(6)旅游景区支持。总部企业人才每年可获得旅游年卡一份,享受优质旅游服务。

(7)通关礼遇支持。根据总部企业需求,统一归口受理货物申报、税收征管、查验放行等通关业务,优先提供全天候预约、门到门查检、互联网+核查等全流程便利服务,并提供海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等量体裁衣式服务。

(8)企业服务支持。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机制,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才引智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

(9)用车指标支持。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总部企业星级评定规则:

总部企业基础指标。根据认定的总部企业类型如大企业总部、跨国区域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10分。

营收规模指标。根据企业年度营收规模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20分。

利润规模指标。根据企业年度利润规模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30分。

其他服务类总部企业。

1.就业岗位贡献指标。根据总部企业申请得分年度员工人数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

2.能级提升指标。根据总部企业所属的能级档次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根据企业年度营收规模及增速水平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评分

3.岛内采购额指标。根据总部企业岛内采购额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

4.投资项指标。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根据企业R&D投入强度指标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投入指标给予相应得分,最高分5分。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评分。

5.产业带动指标。经相关部门综合考评国际化、高端化集聚化、外资带动、链主引领等情况,评价总部企业当年度对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给予相应得分,最高不超过 20分。

(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2.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3.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三)商贸类企业星级评定讲解

基础指标(最高分10)、营收规模(最高分20)、净利润(最高分30)、就业岗位(最高分5)、能级提升(最高分5)、资产在管规模(最高分5)、产品创新(最高分5)、产业带动贡献(最高分20)

星级评定得分与奖金对应表

链主政策

(一)奖励金额:

成功认定链主的企业,最高可获奖励资金1000万元。

(二)数字经济产业链

加快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信息科技、数字娱乐等新业态新模式,构建数字经济创新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圈。

基本条件:

符合园区重点产业体系规划,在园区范围内开展实质性运营,企业年度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或服务品质精良,管理模式先进创新,具有品牌及市场核心竞争力。

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长期合作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海南省内原则上不少于5家。

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内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数字经济产业链认定标准:

1.业务规模:年度营业收入超5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业务占比不少于60%。

2.技术创新力需满足以下其一:

(1)近3年内,平均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2)近3年内,主导搭建运营的数字经济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数字金融平台、数字媒体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年均存量用户超100万,其中活跃用户超70%。

3.产业带动效能:年度新增投资额超2000万元;或通过市场化合作、资源整合等方式推动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区或产业链协同生态。

4.创新协同发展:近3年内,围绕企业核心业务参与至少1项创新项目或首创案例。

5.联动统筹能力:联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年度开展不少于3场业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布会、招商推介会、供需对接会、行业发展论坛等。

6.品牌影响力:入选近3年度省级以上行业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或入选近3年度国内外相关行业权威机构颁发的榜单或奖项。

(三)链主企业认定程序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链主企业申报标准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三亚中央商务区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申报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申报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等佐证材料;

匹配各产业链链主认定标准的相关材料。

跨境资金运营中心政策

(一)省级、市级、中央商务区政策内容

1.《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政策制定中,可参考):

支持企业财资中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设立。对在海南新设立的财资中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三亚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政策制定中,可参考):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调配、管理等业务,对已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归集调拨等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支持其认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对首次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认定的企业,按照200万/家给予奖励。已认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在通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持续符合性评价后,对企业当年通过跨境资金归集调拨功能、经常项目下集中收付、投资管理、融资管理、资金保值增值、风险管理等功能产生的国际收支规模超过上一年度规模的,按其增量的0.5%予以奖励,当年单家企业累计不得超过300万。同一家企业历年享受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相关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100万元。

3.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制定中,可参考):

对成功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三亚市内银行开设EF账户并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归集调拨等业务的园区企业,年度本外币跨境资金池国际收支规模达20亿元(含)以上的,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本外币跨境资金池国际收支规模每增加10亿元,园区再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认定要求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主要负责集中运营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本外币资金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资金集中管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至少达到3家,成员企业为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或股权关联公司;

2.具备以下至少3项业务功能:跨境资金归集调拨、经常项目下集中收付、投资管理、融资管理、资金保值增值、风险管理等;

3.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可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4.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

5.在海南省内金融机构年日均存款规模超过3亿元(含)或年国际收支规模超过20亿元(含)或年度归集集团资金超过30亿元(含);

6.近一年无重大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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